新疆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4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

疫情当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,各族群众积极响应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。

案例一: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颜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2022年9月29日,网民举报颜某(男,42岁,活动地: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)通过短视频平台散布“伊宁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结果为‘阴性+阳性’”谣言,并被大量转发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颜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二:阿克苏地区网民安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2022年10月7日,网民举报安某(男,20岁,活动地: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街上的动物都要做核酸”谣言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安某予以批评教育。

案例三:克拉玛依市网民黄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2022年10月8日,网民举报黄某(男,25岁,活动地:克拉玛依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今晚凌晨开始,全克拉玛依静默七天,白碱滩区静默十天”谣言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予以批评教育。

案例四: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余某散布涉新冠疫情谣言案

2022年10月8日,网民举报余某(女,15岁,活动地:伊宁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“咱们10月9号0点封,取消核酸检测,取消一切配送服务,全疆静默”谣言,扰乱疫情防控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核实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余某予以批评教育。

网信部门、公安机关郑重提示,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、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,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、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。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、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,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、绝不姑息。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、文明上网、同心抗疫,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。

来源:网信新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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